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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6010377Q/2020-05750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5-28 10:56:48
名称: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陇政办发〔2020〕15号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28 10:56:48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陇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陇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发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陇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一、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建议的活动。本办法进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相关的评估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各镇、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下列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一)位于地质灾害潜在危险区、易发区的工程建设;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等搬迁安置点选址;

(三)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

(四)城市建设重要项目,新建开发区,建制镇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项目。

六、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建设用地预审阶段完成。由于客观原因,已完成建设用地预审的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正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阶段补做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条件之一。不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

七、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处于已划定的危险性大和危险性中等区段的,还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八、各镇要加强对辖区范围村民建房情况的巡查。对未落实评估意见或确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影响面较广,需要另行选址、搬迁避让或采取专业治理方案防治的,应当暂停或终止该地块的后续审批手续。

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按照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以上资质且在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登记过的单位可在本县区域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质量负责。

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具有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具有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技术审查制度,评估报告编制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执行,编制完成后须通过技术审查方能提交备案及业主使用。

十一、评估报告技术审查必须符合规定并由专家组评审。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审查专家5~7名、二级评估报告聘请审查专家3~5名、三级评估报告聘请审查专家2~3名。

十二、评估成果的审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一级评估结果由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二、三级评估结果由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备案。备案材料包括《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附件)的文字报告、电子文档各一份。

十三、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