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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1-06 16:33:4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加强福利彩票销售场所(以下简称销售场所)管理,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销售场所是指销售电脑型福利彩票和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宝鸡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对全市销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授权除金、渭两区外,各区县民政局募办按照本细则规定对所属辖区域内销售场所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条 区县民政局募办在市中心授权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销售场所的设立、形象建设、日常管理、营销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全市销售场所实行统一编号,编号按照中、省、市福彩中心统一的规则进行。

  第六条 宝鸡市区域内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设立、迁址和撤销

  第七条 销售场所设立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状况、人文环境、人口数量、市场需求、便利程度等因素。

     第八条 销售场所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位于建筑物一层,非临时建筑或政府拆迁范围的建筑;

  (二)申办人对场所拥有所有权或1年以上的使用权;

(三)营业面积:专营店不小于10平方米,兼营店彩票区域不小于5平方米;

(四)投注站距离中小学出入门口不小于200米。

   第九条 销售场所申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

(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非国家公职人员或参公管理人员。

   第十条 销售场所设立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符合投注站设立条件的站点由申办人本人向市中心或区县民政局募办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投注站设立申请表和提供申请者的相关身份证明;   

(二)每年3月至4月,市中心或区县民政局募办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即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申请者说明原因;   

(三)市中心或区县民政局募办受理申请后,应在15工作日内,按照工作程序派专人核查拟作投注站的场所情况,对投注站申请人及销售人员的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市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答复;

(四)若考察验收符合要求,向市中心缴纳押金,签订代销合同和发放代销证;

  (五)获批申办人依据建设标准建设销售场所;

(六)市中心验收销售场所,发放销售设备。

  第十一条 代销合同有效期原则为二年,按自然年度签订。亦可采取一年一签。

第十二条 销售场所的形象建设与设施配置应当符合省中心制定的基本标准。销售场所实际建设中,可适当高于标准,但不得低于基本标准。

第十三条 销售场所应当配置以下设施:

  (一)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彩票代销证。彩票代销证应置于销售场所内显著位置;

  (二)福利彩票标识、标牌。便于外界识别福利彩票销售场所;

  (三)公益栏。宣传福利彩票“扶老 助残 救孤 济困”发行宗旨,展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和资助项目;

  (四)警示和提示语。包括“购买福彩 奉献爱心 理性购彩 量力而行”和“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等;

  (五)开奖公告牌和信息公告栏。用于及时、准确提供开奖、派奖信息和相关公告、通知。

   第十四条 销售场所内禁止放置麻将桌、棋牌、赌博游戏机等娱乐器具。

    第十五条 销售场所迁址是指代销者申请,市中心或区县民政局募办考察批准后,销售场所由原地址迁移到另一地址的过程。

   第十六条 代销者应当在批准的地址销售福利彩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迁移销售场所。

   第十七条 销售场所迁址只能在本区域内进行,不得跨区、县迁址。

   第十八条 销售场所迁址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代销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市中心或区县民政局募办审核新址,符合设立条件后批准;

  (三)代销者按照建设标准建设新址;

  (四)迁移销售场所。

第十九条 销售场所迁移后,代销者应当及时在原址张贴迁址公告,连续张贴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条 严禁投注站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

第二十一条 销售场所撤销是指销售协议终止,撤销销售场所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以下几种情况下销售场所予以撤销:

(一)代销者自愿放弃代销资格的;

  (二)代销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三)代销者违反代销合同,被取消代销资格的;

(四)代销者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因涉及民事纠纷无法继续销售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销售场所无法继续销售的。

第二十三条 销售场所撤销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因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条款撤销的,由代销者向市中心或区县民政局募办提出书面申请;因第三、四条款撤销的,由市中心或区县民政局募办向代销者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

(二)代销者向市中心交回彩票销售专用和视频监控等设备以及彩票代销证,办理撤销手续;

(三)省中心退还代销者缴纳的销售设备押金(无利息,如销售设备人为损坏,将扣除相应的维修金)和剩余的彩票预缴款等。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代销者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尊重购买者意愿,严禁以误导、欺骗、强迫方式销售彩票。

  第二十五条 市中心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销售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对销售场所突发的、重大的可能影响福利彩票形象和声誉的事件,应当及时处置,并及时向各区县民政局募办和市中心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中心市场二部建立完备的销售场所档案。按照投注机编号实行一机一档管理,要求信息详实,保存完整,更新及时。

  第二十七条 福利彩票代销证是代销者销售的资格证明,代销者取得代销证后方可销售。

  福利彩票代销证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八条 福利彩票以人民币计价,按面值销售,严禁溢价、折价和赊销。

  第二十九条 代销者应当按照代销合同许可的彩票品种及游戏销售彩票,不得销售其他彩票、非法彩票或参与“有偿缩水”等非法活动。

  第三十条 代销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销售福利彩票。因故不能正常销售的,应及时向各区县民政局募办或市中心请假,并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参加各级福彩机构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二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在销售彩票过程中,应坚持热情服务,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水、一句祝福”。

  第三十三条 销售人员销售福利彩票时,应当先收款后出票,收款时应当唱收唱付。

  销售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应当将彩票先进行扫描入站操作,再出售给彩票购买者。

  第三十四条 不完整打印票是指因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故障、热敏纸瑕疵、通讯线路不稳定等情况造成的,票面残缺或者信息缺失、异常的彩票。不完整打印票为无效彩票,不能销售和兑奖。

  第三十五条 销售人员对于不完整打印票的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收回不完整彩票;

  (二) 为购彩者重新打印彩票。

  第三十六条 销售人员申请对已经扣款的不完整打印票彩票进行注销处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销售人员持彩票到市中心申请;

  (二) 市中心收回彩票,并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和原因,向省中心申请注销;

  (三) 省中心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处理;

  (四) 退回销售款至销售账户。

  第三十七条 销售人员销售时发现票面异常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中心,市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游戏规则、兑奖办法、派奖公告等信息,对于一次投注五千元以上的购买者要提示风险,引导理性购买彩票。

  第三十九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有《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禁止的下列行为:

  (一)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 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付奖金;

  (四)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五) 委托他人代销福利彩票。

  第四十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销售未经省中心许可的其他彩票;

  (二) 通过手机、互联网等超出福利彩票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三) 私下转让销售专用设备或者私自设立分销场所;

  (四) 销售兑奖区或保安区刮开的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

  (五) 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

  (六) 销售非法彩票或参与非法销售活动;

(七) 变更或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销售;

  (八) 转让、转借、出租代销证;

  (九)向中奖者吃拿卡要,索要好处费;

  (十)其他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

  第四十一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违反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中规定的,市中心或区县民政局募办将视情节给予书面警告、停机整改、撤销销售场所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中心或区县民政局募办可对优秀的代销者或销售人员,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代销者或销售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照省中心制定的兑奖办法进行兑奖,不得拒绝兑奖、拖延兑奖,超出销售场所兑奖额度的,应当告知中奖者具体兑奖方法和兑奖地址。

  第四十四条 电脑型福利彩票一等奖及单张彩票奖金2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中心兑奖;其他浮动奖及单张彩票奖金在20万以下、2万元以上的,在市中心兑奖;固定奖和单张彩票奖金2万元(含)以下的,在销售场所兑奖。

  第四十五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凭中奖彩票兑奖,不得无票兑奖,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十六条 电脑型福利彩票兑奖期限为开奖之日起60日内,纸质即开型福利彩票最后兑奖期为该批次彩票宣布终结后60日内。

  第四十七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根据彩票游戏规则、系统兑奖验证数据,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十八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彩票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漏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

  第四十九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发现兑奖异常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市中心报告。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人员有权不予兑奖,并向兑奖者说明理由:

(一)彩票超过兑奖期限的;

  (二)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三)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或兑奖符号不全、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第五十一条 不予兑奖的纸质即开型彩票,如果是因印制、运输、仓储或销售人员保管不当、未按规定销售等原因造成的,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按照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五十二条 不予兑奖的纸质即开型彩票应当及时上缴省、市中心,若因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未及时上缴造成的损失,由其负责承担。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福利彩票销售实行预缴款制度,代销者应预先向省中心指定的账户存入资金用于销售。

  第五十四条 代销者应当准备一定现金用于兑奖,兑付奖金将自动计入投注机资金账户。

  第五十五条 代销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押金和使用费。

  第五十六条 代销费实行内扣方式,按代销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第五十七条 代销合同终止,代销者交回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并结清相关款项后,省中心退还代销者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押金(不计利息)。

  第五十八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执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中心报告。 

第六章 专用设备管理

  第五十九条 销售场所配置的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属省中心所有,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六十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规范使用、维护彩票销售专用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彩票销售专用设备的用途;

  (二)拆卸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或更换专用设备零部件;

  (三)查阅、修改、复制、删除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

  (四)擅自外接设备。

   第六十一条 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爱护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雷、防晒、防潮、防尘、防震、防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 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丢失以及其他异常情况时,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及时向市中心报告。

   第六十三条 因代销者及其销售人员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彩票销售专用设备故障、损坏或丢失的,由代销者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六十四条 代销合同终止后,代销者应当及时将彩票销售专用设备退还市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