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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61069509/2021-07535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6-07 14:13:51
名称:陇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陇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6-07 14:13:51 浏览次数:

各股室、各烟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结合辖区实际,现将修订的《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陇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7日

 


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宝鸡市陇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通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布局,公平、公正、公开,服务社会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网点布局标准:

  (一)主要街道(文化路、北关路、新建路、西关街、东大街)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25米。

(二)一般街道(乡镇街道、宝平路、南道巷、儒林巷、南街)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30米。

(三)繁华商业区:步行街、美食街总商户不足100个的可设2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四)自然村:农村按照自然村人口设置零售点,常住人口300人以下的自然村可以设定1个,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五)居民小区:封闭式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常住人口300户以下的设置一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每多3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该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经营场所应在商业用途性质的裙楼内或独立于主体建筑的附楼内,方便满足群众消费需求。住所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法不予许可。

(六)综合性商贸市场。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大型专业市场或区域,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100户以下的设置不超过5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商铺增加1个零售店。

  (七)乡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自然村,300人以内可设一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八)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厅)内最多可设1—2个零售点,不受场所外部毗邻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九)高速公路服务区双侧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等场所;

3.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方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

1.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2.党政机关内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八条  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行政许可,直至其移出“黑名单”。

第九条  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距离、局部户数等布局标准限制情形:

(一)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特困户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且仅限申办一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或配偶。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购物中心及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限制。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以上情形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四)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以上规划标准中所称“距离”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学龄前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初等、学龄前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宝鸡市陇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61日起施行。陇县烟草专卖局2020年印发的《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陇烟专〔2020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