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链接:图解:《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管理办法(试行)和陇县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陇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管理办法(试行)》和《陇县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陇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工作,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数量、质量双提升,强化项目引进统筹力度,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加快项目落地见效,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招商引资项目的对象及范围
社会或民营资本拟在陇县县域范围内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包括产业化项目改扩建、技投)。
二、项目引进程序
共分为信息收集、考察洽谈、评估审查、项目签约、跟踪管理等五个阶段,视项目情况可交叉或同步推进,具体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收集阶段
1.信息收集。各镇、各部门要围绕我县“五大产业链”,着力谋划一批发展前景广、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项目,委托相关机构或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作为项目推介实施的参考依据,不断充实招商引资项目库;切实增强招商引资的主动性,积极引荐对接来陇投资项目,有效挖掘优质项目信息,并及时报县招商局备案。建立招商引资线索信息调度机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调度会,专题调度各镇、各部门招商引资线索及项目信息。
2.研判预审。各镇、各部门等项目引进牵头单位要将项目信息提请项目对应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拟招引项目的规划选址、环境影响、经济效益、落地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形成项目研判预审意见,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必要时召开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报招商局备案。
(二)考察洽谈阶段
3.来陇考察。通过预审的项目,由项目引进牵头单位邀请意向投资方来陇考察;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由县委、县政府领导邀请意向投资方来陇考察;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国内外500强、民营500强、上市公司、行业领军和隐形冠军企业等重点企业项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接洽。项目引进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客商接待、考察组织、项目对接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招商局备案。
4.外出考察。需组织外出考察的项目,由项目引进牵头单位提请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考察。外出考察小分队要严格按照外出考察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考察结束后,外出考察小分队牵头单位要及时将项目考察报告报招商局备案。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信用情况、综合实力以及项目的技术含量、发展前景、环境影响、能耗要求、社会稳定影响等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准确把握项目风险点,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规政策。
5.对接洽谈。项目引进牵头单位要加强项目的对接跟踪,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项目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推动,项目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要围绕项目投资额度、意向选址、用地规模或厂房需求、经济效益、政策扶持、要素保障等内容与项目方进行深入磋商,形成初步洽谈意见,同时报招商局备案。
(三)评估审查阶段
6.项目评估。项目引进牵头单位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组织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相关单位,研究讨论项目实施必要性、经济技术可行性、建设方案等,落实“亩均效益”要求,与全县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等相衔接,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据掌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就项目建设出具书面准入评估意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项目评审会议进行评估,形成初步意见。
7.项目审核。项目引进牵头单位将评估结果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策,项目投资总额在亿元以下或占地面积30亩以内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决策;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项目占地面积30亩至100亩之间的项目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决策;项目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或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并报县委同意后推进。所有项目审核要坚持集体决策,合理划定决策层级,审核结果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四)项目签约阶段
8.合同起草。项目引进牵头单位根据项目招引审查意见起草投资合同,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参与项目洽谈及合同起草,投资合同要审慎承诺优惠政策,不得违反税收、土地等法律法规,应明确项目相关投资约定(包括项目概况、投资额度、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土地出让、厂房租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投产时间、退出机制、投运后对地方财税及就业贡献等)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
9.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政策及规定进行把关审查,并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重大项目需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并报县招商局和县政府办公室备案。项目合同一般由镇、部门或县政府签订。合同签订后,项目洽谈、审议情况及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招商局备案。
(五)跟踪管理阶段
10.服务保障。签订投资合同书后,项目引进牵头单位全力协助投资方开展项目公司设立、立项、可研、用地预审、厂房建设或租赁、概念性规划、环评、地灾评估、压矿评估、水保、占用林地、安全生产、用地报批、土地出让、报批报建等相关前期工作,相关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具体配合做好落地保障工作。
11.履约管理。招商局要加强项目履约管理,每月收集各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履约督查情况,针对项目的工作进展、投产达效等情况形成督查通报,对项目开展全过程履约监管,确保项目按期投产达效。
12.调度推进。在项目线索洽谈阶段,由县政府分管县长牵头,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调度会,协调解决项目洽谈引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完成签约直至开工启动。在项目落地阶段,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调度会,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直至建成投产(运营)。对已进入市级招商项目库的重大项目,由县长每月召集一次调度会,专题调度项目建设工作。
三、项目引进实施机构
(一)项目引进牵头单位:项目属地(所在镇)或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引进牵头单位,负责全程主持项目引进工作,县招商局负责全程业务指导。
(二)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与属地(所在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作为项目引进牵头单位,联合主持项目引进工作。
(三)对引进实施机构不明确或多家引进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主体,明确承办时限和要求,具体事项由承办单位予以落实。
四、项目引进评估及决策参考
(一)评估内容
1.投资者实力评估。由县招商局及项目牵头单位对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抗风险能力、企业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以及产品品牌附加价值等进行评估。
2.产业定位评估。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和陇县产业发展规划及定位,对项目的产业能级、产业关联度、产业布局等方面进行评估,由发改局、招商局负责征求行业部门意见,各责任单位要以书面形式给予函复。
3.项目用地与规划建设评估。由自然资源局及项目引进牵头单位对项目用地规划、建设规划进行评估。
4.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由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工信局、园区管委会对项目投资强度、产值强度及税收指标、工业增加值等经济指标进行评估;由人社局对项目建成后社会效益及就业率影响等进行评估。
5.项目能效及环境影响评估。由发改局和生态环境局对项目单位产值、水、电、煤、油、气等资源消耗进行计算,并与行业导向性指标进行比较与分析,并对项目可能产生的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及环保要求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6.技术水平与发展前景评估。由工信局、园区管委会对项目的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及其先进性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估。
7.扶持政策评估。由招商局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及建成投产后所形成的收益,对照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方面的政策,结合陇县实际,对项目应享有的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进行评估。
8.其他评估事项。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或第三方参加评估。
(二)项目引进原则
1.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项目的资质条件,并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2.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主导方向及布局要求。
3.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产值强度及税收指标应当达到最低标准要求。具体标准以当年执行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4.项目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应当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且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节能、水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投资者需在陇县注册独立法人机构或注册总部企业、飞地企业,作为项目实施和权利义务的主体,并在陇县境内金融机构开办对公银行账户。项目建设、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在陇县缴纳。
陇县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决策水平和项目质量,增强招商引资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进一步优化招引项目产业结构,助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确保招引项目符合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1.拟进入我县一区六园的新增工业用地建设项目(指符合我县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包括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和存量工业用地项目(指通过改建、扩建、迁建等方式提升能级或转型发展的自有土地建设项目,租赁厂房建设项目),以及我县“五大产业链”确定的链条项目。
2.拟进入我县区域但选址不在县一区六园内,占地10亩以上的新增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和存量工业用地项目,以及我县“五大产业链”确定的链条项目。
3.其他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为应该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
二、评审机构
1.健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及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招商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水利局、电力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园区管委会、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下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负责项目评估的日常工作及专家库管理工作。
2.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库。根据评审项目需要,由招商局牵头从全县各相关部门涉及的行业领域或院校专家级教授、行业领军企业中聘请专家进行专业评审,专家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评审由县财政专项支付聘请专家一定的费用。
三、准入原则
1.集聚集群发展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培育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打造区域产业特色。
2.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引导工业园区和企业提高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产出效益。
3.质量效益优先原则。坚持创新发展,重视项目质量,优先引进“五大产业链”确定的链条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做到质量、数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4.环保安全保障原则。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在项目准入上得到体现,把好准入关,实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
四、准入门槛
进入我县一区六园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制造业等科技附加值高、发展成长性好的创新型企业、纯外资型企业、符合产业集群规划项目或技改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准入。羊乳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等项目准入必须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五、优先准入原则
符合准入条件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给予优先准入:
1.投资主体系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国内外上市企业,且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
2.已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内的项目;
3.能够显著改善县域产业形象、提升产业层次,围绕县委“12345”发展战略,支持“五大支柱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对全县首位产业发展起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项目;
4.投资主体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和新兴产业引领项目。
5.投资主体系A股上市公司的项目。
六、负面清单
项目如有以下情况,一律不予准入:
1.属于国家、省、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项目;
2.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3.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或能源消耗总量未能落实的项目;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能落实,卫生防护距离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或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未能接入污水管网的项目;
5.实施迁建、扩建、改建项目企业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或违法用地等情况;
6.投资强度、税收收入等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7.县内其他政策规定内不能纳入的情况。
七、评审内容
1.产业政策。引进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是否属于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是否属于我县支柱产业和重点培育产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等。(责任部门:发改局、畜产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园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
2.经济效益。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土地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土地税收产出率是否能达到产业用地行业控制值。(责任部门:财政局、税务局、招商局、园区管委会)
3.选址布局。引进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我县规划的产业功能区域定位,是否与周边已建、在建和其它待建项目具有相容性,是否符合国家及我县有关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要求,是否处于我县主导产业的上风口和饮用水源的上游。(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园区管委会、水利局)
4.环境影响。引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包括项目选址、前期建设、生产过程中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杜绝“高危、高污、高耗、低效”项目准入落户。(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5.用地规模。引进项目的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全县整体土地利用规划,是否符合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原则,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涉及林业用地,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我县产业用地的有关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规定,供地方式是否符合我县制定的有关政策。(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6.安全稳定。安全评估、消防审查是否合格,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信访稳定隐患。(责任部门: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维稳办)
7.投资方优势。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实力背景,从事该项目行业或相关行业的经历、企业核心竞争力、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及相关项目效益等各方面的优势进行评估。(责任部门:招商局、园区管委会、政府办〈金融办〉)
8.建设周期。明确项目建设周期,项目正式签约落户后,项目业主在供地后1个月内必须组织开展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或建设周期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审定。“放管服”改革有具体明确新要求的参照“放管服”改革最新要求执行。(责任部门:政府办、发改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园区管委会)
八、评审流程
评审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1.由项目引进单位对申请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初审报告及评估申请,并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提交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计划书及相关书面资料,书面材料应包括:招商项目引进单位初审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业项目投资企业承诺书;项目进度计划;地块位置图;(租赁项目需提供工业厂房合规性认定文件或标准厂房类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或产权证;存量工业用地建设项目需提供出让合同或者划拨用地批文、选址意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2.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齐项目评审资料后,即发至各相关单位,供其调查、研究、论证和编印项目评估意见建议报告等。各成员单位组织相关股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至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开项目评审专题会议进行评估,同时收集成员单位的项目意见、建议报告。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项目涉及产业分管副县长主持,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项目产业相关单位参加评审会议,会议流程为项目申报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内容要求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对高新技术产业或行业有特殊性要求的项目,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邀请专家库行业内专家参加评审专题会议,进行项目评审。
4.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成员部门评审意见和第三方专家评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该项目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5.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综合评审意见报告。对评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引进单位或项目业主凭综合评估意见书办理用地、能评、环评、安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要加快审批进程,推进投资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因个别部门审批不畅造成项目“难、缠、慢、拖”等不良现象的,发现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九、评审结果的运用
招商引资项目评审结果分为三个档次。一类为可行项目,二类为不可行项目,三类为再议项目。项目引进单位根据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报告进行签约,项目评审过程中明确规定的条件要在项目签约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1.对评审为可行的项目,项目引进单位要按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有关指标,与项目投资者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需明确项目投资方未达到相关指标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合作协议中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落地时限(租赁厂房或招拍挂土地),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
2.对不符合产业导向的淘汰生产类、限制类新增产能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安全风险高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评估为不可行项目。评估为不可行的项目,各职能部门一律不予行政审批。
3.对评审为再议的项目,要说明理由,由项目引进单位补充完善材料进一步论证,重新申请,进行审评,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评估。
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报告作为引进项目进行签约和申请提交县规委会批复的重要依据,评审质量与效率及结果运用的速度、效率作为招商引资考核的重要内容。应纳入项目评审范围而未进行项目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一律不得进行项目签约和申请提交县规委会批复。
十、约束及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评审结果实时评价监督制度,由政府办、发改局、招商服务局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项目实时评价监督小组,对签约项目履约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约束退出机制主要针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1.因项目方自身原因不能及时摘牌导致土地挂牌流拍的;
2.项目供地并具备开工条件之后12个月仍不能开工建设的;
3.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主体工程规划设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4.建设周期内,因自身原因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5.超过合同约定投产时限半年仍未能竣工投产的;
6.项目建成后,经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投资强度低于合同约定60%的;
7.已投产项目因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对出现上述情形的项目,首先由项目实时评价监督小组先行约谈项目引进单位及项目方负责人,明确提出项目方未履约的具体内容,项目引进单位及项目方负责人需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约谈内容以《约谈纪要》形式发至约谈人。约谈后,由项目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其3个月整改时限。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当年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逾期整改时限6个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依法予以清退。
十一、法律责任与监督管理
1.项目单位要全面、认真、详细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凡未达到我县各项指标或弄虚作假的,则不予评审或不予通过。
2.项目引进单位是产业项目的责任主体,要负责把好源头,对引进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对引进项目的各项指标负责,凡被发现在建设中和生产经营中达不到申报指标的要追究引进单位责任。
3.如后期项目选址、投入产出、建设规模、综合能耗等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单位须提前告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决定项目是否重新审核。
4.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各责任单位要全面客观公正准确认真的评估每个项目,严禁不负责任或徇私舞弊,发现问题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准入标准根据各部门有关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