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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61069509/2022-10647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2-01 09:23:53
名称:关于印发《陇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关于印发《陇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01 09:23:53 浏览次数:

 陇规2022〕008-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按照宝鸡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办发〔201927)有关精神,制定《陇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 21日


陇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按照宝鸡市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办发〔201927)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每年列支专项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我县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培育新型文化产业业态、开展文化金融合作补助奖励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县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保障重点、择优扶持、拉动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在县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审评和遴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审评;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支持方向和标准

(一)绩效奖励

1.对现有企业奖励。对规模(限额)以上文化企业按照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同比增长率、年度纳税额等因素综合排名前三名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四至八名各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纳入规模(限额)以上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新增文化企业奖励。对新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当年运营且当年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先进单位奖励。对全县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环境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奖励1万元。

(二)项目补助

每个项目补助的标准为5万元至30万元之间,结合项目对我县文化产业发展贡献情况、投入总量和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指标核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省市县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2.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给予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培育或引进文化制造企业给予支持。

3.扶持中小企业孵化平台。对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聚集区(基地)给予支持。

4.培植新型文化业态。对文化与科技、旅游、互联网等融合发展项目,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业态给予支持。

5.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支持方式

1.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给予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每年底市对县文化产业考核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具体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按要求申报奖补资金。

第八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对绩效奖励的项目,由规模(限额)以上文化企业申报项目,归属文化服务业的由县文旅局初审、汇总,归属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的由县工信局初审、汇总,经各单位初审、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审定。

(二)对补助类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由县发改局、项目实施监管单位初审后,归属文化服务业的由县文旅局汇总核定,归属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和零售业的由县工信局汇总核定,各归属单位汇总核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审定。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必须一致,同一申报主体当年度只能自主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申请项目补助的单位,申报时整体进度不得低于50%,自筹资金投入不得少于项目总投入的70%。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审核部门严格把关,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将在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县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给予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文化产业属性不强,关联性不高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和提交申报材料的;

(四)以前年度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六)申报单位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或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侦查的;

(七)申报前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申请或获得其他县级财政补助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九)经审议,不予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宣传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审核、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项目单位”,系指申报截止日前在我县境内设立满一年且在我县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资金筹措能力较强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如遇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县级财政承担的扶持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