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陇县北大街停车场项目实施步伐,早日解决县城北大街片区“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陇县北大街停车场工程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陇县北大街停车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项目位于县城北大街,东临北大街,南临文华上林小区,西临崇文中学操场,北临崇文中学。具体范围以县城总体规划定点坐标测量定线成果表为准。
二、征收补偿部门及方式
陇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房屋征收补偿部门为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北大街停车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以产权调换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
三、权属确认
房屋用途、面积、结构的认定:①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积、结构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当于所有权证的其它有效证件记载为准认定。②《房屋所有权证》以外增加的面积,凡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面积认定。③未办理房产证的以同单元同户型其他有房产证的房屋面积予以认定。④无房产证又无参照标准的,由县征收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后确定房屋面积。
四、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安置。
(一)货币安置
1.被征收个人正式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个人正式住宅房屋征收选择货币安置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按24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
2.被征收商业经营性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被认定为商业经营性房屋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标准。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返一,先征先选,互找差价”原则执行。
1.被征收个人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标准。
(1)住宅安置房位置
被征收人安置住宅房位置为南街东望·滨河湾小区安置楼、东大街中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楼、北坡西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楼。
(2)住宅安置房选房办法
被征收人必须在指定的三处安置楼中选择安置住房,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选定。
产权调换安置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按1:1置换原则进行选房,面积以房产证记载或测绘为依据。
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在30㎡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2400元/㎡补差,3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补差。
2.被征收营业房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标准。
(1)营业房安置位置
就地安置。
(2)营业房安置选房办法
营业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须一次性调换完原营业房面积(原营业房面积以评估报告为准),按照原房和安置房面积1:1进行置换,被征收人所选营业房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按评估价补差。
(三)被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房屋,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办理。
六、补助和奖励
(一)过渡费
1.被征收住宅产权调换过渡费补偿。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在安置房未交付期间,过渡费以月计费,逐年发放。过渡费发放从被征收人将旧房腾空交付征收办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算起到征收办向被征收人交付安置房之日终止。
住宅房屋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
2.被征收营业房产权调换过渡费补偿。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在安置房未交付期间,过渡费以月计费,逐年发放。过渡费发放从被征收人将旧房腾空交付征收办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算起到征收办向被征收人交付安置房之日终止。
经营性房屋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
(二)搬家费
住宅、营业房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一次性搬家费。
(三)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
按照《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县统一征地暂行办法的通知》[陇政发〔2011〕32号]规定补偿。
(四)奖励
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1万元;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0.8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七、签约期限
自县政府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征收完毕。
八、依法征收
(一)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征收需要,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有关《公告》和《公示》行使个人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房屋征收工作。
(二)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突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均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四)对被征收的房屋权属有争议及纠纷的,由住建局、城
关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未果的,争议各方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处理。在公布的征收期限内调处不成的,对被征收房屋作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征收,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城关镇、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教体局、县委老干局、团县委、征收办、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电力局、自来水公司、天然气、集中供热、电信公司、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要按自身职能和业务,为房屋征收提供保障。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方案由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