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购机者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愿向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严禁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二)受理申请补贴。购机者本人在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税控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未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组织提供)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到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补贴办理窗口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非本县城的购机者还应提供同台农机未在其他县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承诺和办理补贴的申请(说明办理事由)。购置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在完成安装并经县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行驶证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编号。
(三)机具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符合条件已受理的补贴申请,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将单台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风险可控度较高的机具纳入非重点机具核验管理,可免现场实物核验或远程视频核验;对免现场实物核验的补贴机具,采取补贴资金兑付后按比例抽查核验,抽核比例不低于5%;重点核查单个购机者同一个年度购置多台套机具情况。
(四)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对补贴机具完成机具核验后,各镇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系统内补贴申请资料及核实结果,在镇公示栏中对补贴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上报公示资料;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县农机购置补贴专栏同步公示补贴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资料。购机者与产销企业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将补贴资金退回县财政部门,然后凭县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办理退货。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应继续用于农机购置补贴。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按当年机具要求和下一年度补贴额办理补贴。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
陇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电话:0917-46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