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1069509/2023-12715 |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3-12-01 17:26:30 |
名称:陇县质量奖管理办法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陇县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力支撑和服务质量强县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陕西质量奖管理办法》《宝鸡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陇县质量奖”是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授予县内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或单位,及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质量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陇县质量奖”每两年一届。每届评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3个(人)。没有符合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陇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陕西质量奖”“宝鸡质量奖”“陇县质量奖”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并对各级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培育经费以及“陇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陇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请、崇尚质量;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陇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监督“陇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决定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陇县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向县政府报告“陇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七条 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质量强县办公室)负责“陇县质量奖”评审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陇县质量奖”的评价标准,编制评定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拟定“陇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负责受理“陇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各单位对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实施“陇县质量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四)组建专家评审组,对评审过程和专家评审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向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陇县质量奖”候选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
(六)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七)监督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八)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完成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组建“陇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材料审查,形成材料审查报告,提出入围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三)向县质量强县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提出各奖项建议名单。
第九条 “陇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行业协会、县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内“陇县质量奖”的培育、申报、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陇县质量奖”的组织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县有关安排部署,主动服务陇县地方经济发展。
(二)依法在本县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符合产业、节能、环保、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优先,在质量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处于本县同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县同行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质量、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弄虚作假以及质量失信等行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其主导产品近3年无国家、省、市、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和重大质量问题投诉事件情形。
第十二条 申报“陇县质量奖”的个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从事质量或者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第十三条 “陇县质量奖”对申报组织和单位按照行业类别,分类确定评价标准,参照陕西质量奖和宝鸡质量奖评价标准执行。对申报个人奖的评选标准,参照陕西质量奖的个人评选标准执行。评价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陇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遵循下列规定:
(一)通知和公告。县质量强县办公室下发“陇县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公告。
(二)申报。符合“陇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及表格,经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场监管局或县级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县质量强县办公室。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者应当予以注明。
(三)资格审查。县质量强县办公室对申请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受理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审组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向推荐组织和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反馈评审结果。
(五)现场评审。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对质量管理实践等开展评价,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县质量强县办公室对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汇总评价后,提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七)会议审议。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并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候选名单。
(八)审定公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通过县级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各界意见,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公示意见后,提出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县政府终审。
(九)批准公告。经县政府批准的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名单,通过相关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补助及经费
第十五条 县政府对我县首次获得“陇县质量奖”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再次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只颁发奖牌和证书,不进行补助,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
第十六条 “陇县质量奖”评审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拨付陇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40万元,其中获奖补助经费预算30万元,评定工作经费以及各级政府质量奖日常培育经费预算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一次性补助,根据获奖情况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陇县质量奖”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管理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县质量强县办公室应会同县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发挥质量奖的标杆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获奖证书,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不得将“陇县质量奖”荣誉用于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等营利性活动,如果提及“陇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质量强县办公室报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在媒体公告,该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再次申报后两届“陇县质量奖”:
(一)发生危害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事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环境保护事故;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续有效运行,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承担社会责任,失去标杆示范作用的。
第二十一条 参与“陇县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并对其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陇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质量强县办公室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实行动态监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对“陇县质量奖”评选有异议的,可以在评选过程中向县质量强县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县质量强县办公室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进行受理,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县质量强县办公室组织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异议调查,申报材料的推荐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二十七条 县质量强县办公室将异议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和申报组织、单位或个人。异议审查期间,不影响有异议的申请组织、单位或个人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则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质量发展实际,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名称发生改变时以调整后的名称为准,其管理“陇县质量奖”工作职能不变。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强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