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61069509/2024-11530 |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4-01-23 08:45:06 |
名称:陇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号: |
陇规〔2024〕001—县政府001
近期我县气候持续干旱、气温升高,森林草原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切实做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期间和戒严区域:自此令发布之日起到2024年4月30日止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在陇县境内所有林区(草地),国有林场、森林公园、保护区、风景区、集体林区、集中连片的封山育林区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
二、在防火戒严期间,防火戒严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严禁烧纸、点烛、燃放鞭炮;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生火烘烤食物、烧火取暖、燃放孔明灯、烧田埂、烧地边、烧山、烧荒积肥等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大力倡导文明祭祀,全力消除一切火灾隐患。
三、戒严区内主要路口,林业部门可设置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哨卡,对进入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登记,扣留或收存其携带的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草)区。对不配合检查登记的,检查人员有权制止其进入林(草)区。
四、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森林草原防火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防范意识;要加强重点地段、重要时段巡查巡护,及时制止野外用火违法行为。要全面加强痴、聋、呆、傻人员和中小学学生的监管,落实监护人及防火责任,严防火灾发生。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村组、镇政府、县林业局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各镇政府、各村组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科学组织扑救(不得动员老弱病残孕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
七、全县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人员要加强备勤备战,恪尽职守。发生森林火灾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统一调度,快速响应,协同作战,科学扑救。
八、对戒严期内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 0917—4608003
县林业局值班电话 0917—4601038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 12119
陇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