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经营主体:
元旦已至,为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防和消除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证节日期间生活必需品、旅游景区、餐饮娱乐、节日礼品等市场价格正常秩序,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县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自律性,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各类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药店等市场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服务收费公示,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经营者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各类旅游景区、游乐场所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政策,在显著位置做好门票价格、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景区管理者要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等行为。
四、各类停车场所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入口和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立标价牌,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亮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
五、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全县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我县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户,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户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