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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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关于陕西金泰达瑞工贸有限公司钛金属复合材爆破复合基地及材料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宝环陇函〔2024〕103号 | 2024年10月31日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关于陇县陇能便利加油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宝环陇函〔2024〕104号 | 2024年10月31日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关于陕西金泰达瑞工贸有限公司钛金属复合材爆破复合基地及材料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关于陇县陇能便利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