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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3-14 14:04:56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网站管理,确保网站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其互联网域名为:www.longxian.gov.cn。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是为全市政府网站提供建设、运维、监管的技术支撑平台。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载体。要遵循管办分离、统筹规划、互联融合、分级分类、需求引领、正确导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保障安全等原则,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承担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规划、运维管理、组织保障、安全发展等职能,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信息保障及服务工作。

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信息中心)是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各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承担县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内容保障责任,依据《陇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做好栏目内容发布和更新。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陇县政务服务网的规范建设、运行维护、内容保障工作,做好与政府门户网站的数据和服务对接;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县信息中心)负责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内容的监管工作,督促各单位对有关政务公开栏目内容及时更新。

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完善、落实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安全审查、应急响应、专人负责、部门联动等机制和内容保障、信息更新、值班读网、自查整改、问题反馈、信息备案等制度。

第六条 各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和“先审后发、审发分离”的要求,切实做好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内容审核与保密审查工作。

各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网站管理员(政务公开业务人员),在县信息中心登记备案,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开设整合

第七条 政府网站开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

(二)镇政府、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应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三)全县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并做好相关内容保障工作。


第四章  功能建设与内容保障

第八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务服务、政民互动等方面。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充分发挥全县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作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应主动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对接。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主动公开章节全面公开内容。

(一)要紧密围绕职能定位,及时更新、准确权威发布县级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等权威信息,及时转载和宣传公开发布的国务院文件,及时转载应转载的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应及时更新替换。转载时政类新闻信息,须严格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有关要求。

(二)政府网站不得发布与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发布来源不明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性信息以及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性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文档、图片和视频。

(三)信息发布形式力求多样化、丰富化、分众化,要充分考虑传播规律和受众偏好,实现文字、图片、动漫、音频和短视频有机结合,不断提升信息的到达率和渗透率。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地理信息部门公开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政府网站栏目调整以后,同步更新网站地图,保证网站地图和栏目相对应。

(四)要注重原创内容发布,及时做好信息更新,逐步增加原创信息发布的数量和频次,重要政务信息在政府网站同步更新,确保内容权威、准确、及时。

第十条 政府网站要切实做好政务服务。

(一)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全县政务服务总门户,陇县政务服务网是县政府门户网站的组成部分。陇县政务服务网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政务服务平台应实现与政府门户网站的统一认证、数据对接和前端整合。要聚合政府网站与政务服务网相关信息和服务,实现“搜索即服务”。

(二)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政务服务网应建立统一政务服务信息资源库,设置统一的政务服务网上办事服务入口,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标明网上可办理程度,以表格化形式展示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发布本县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供在线服务。

(三)县政务服务网要通过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业务部门办事服务系统前端功能(统一展示),利用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综合提供在线预约、在线申报、在线咨询、在线查询以及电子监察、公众评价等功能,实现网站统一受理、统一记录、统一反馈。

(四)县行政审批局应加强政务服务网后台维护管理,负责相关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平台和网络安全。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切实加强政策解读、互动交流、舆情回应功能建设。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互动”栏目为本级政府统一互动回应平台,建立了“县长信箱、网上调查、民意征集、在线访谈”等咨询投诉、调查征集等功能模块,持续开展互动交流,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汇聚网民意见建议并公开反馈结果。

(二)县政府网站发布政府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产品,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必须相互关联;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性文件必须同步发布解读材料。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应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权威信息,公布客观事实,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回应,阐明政策,释疑解惑。对涉及本地的网络谣言,应及时发布辟谣信息,以正视听。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信息审核人员须与编辑发布人员分设。编辑发布人员负责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内容与业务部门提供的原稿一致,发现原稿有问题时须及时沟通,发布前对审核人员审核过的文稿再次进行校对。信息审核人员负责对拟上网信息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文字表述和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核,并对能否上网发布和内容保密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广泛倾听公众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对网民留言,各承办单位要迅速办理,力争当日有效回复,最晚答复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得推诿、敷衍、超期答复。

第十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信息维护保障单位应按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要求和政府网站管理规定,各栏目内容(历史性栏目除外)每月至少更新1条信息。否则为单项否决,进行全县通报。

第五章 集约化管理

第十五条 宝鸡市政府网站集约化是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服务的政府网站管理新模式,通过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功能服务,实现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陇县政府门户网站搭建于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

第十六条 宝鸡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维管理,遵循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协同运维等原则。集约化平台上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对本网站管理负主体责任,承担本单位所建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信息发布、内容更新、数据整合等内容保障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技术防护和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对攻击、侵入和破坏行为以及影响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政府网站稳定、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加强政府网站安全防护及监测处置工作。

(一)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政府网站安全保障,完善数据备份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护措施。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对在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上部署的网站每月进行检查,及时处置集约化平台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做好等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政府网站域名安全防护和监测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采取域名系统(DNS)安全协议技术、抗攻击技术等措施,防止域名被劫持、被冒用,确保域名解析安全。

第十九条 网站发布、转载任何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遵循“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确保网上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承接任何非公益类广告宣传,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功能定位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各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信息维护的账号、密码管理,必须明确专人,做到专人专管,不得泄漏。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信息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管理制度。县政府办、县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一)专人负责制度。县政府办要配备足够工作力量负责所办政府网站的日常管理和运维工作。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为主管领导,分管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明确总负责人和各栏目读网责任人,负责栏目设计、信息编发和内容质量等工作;要配足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内容保障和安全运行。

(二)内容保障制度。县政府门户网站各栏目内容(历史性栏目除外)每月至少更新1条信息。各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干事,加大信息采编力度;同时,要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三)发布审核制度。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和“一事一审”原则,严格信息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核发布的主体和流程,坚持审发分离、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合法性。

(四)值班读网制度。县信息中心应建立7×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政府网站的日常监测读网,对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情况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对错断链、错敏词等及时整改。

(五)留言办理制度。县信息中心每日登录相关互动交流系统(含电子邮箱),及时妥善回复各类留言,按要求公开留言受理反馈情况统计数据。

(六)年报公开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次年1月20日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七)定期培训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要将政府网站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必学内容,并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信息编发、舆情研判、回应引导、应急处置能力。

(八)经费保障制度。县政府办公室要合理安排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日常运维、安全防护、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年度预算。县财政局应做好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政府网站监管评价及沟通协调机制。

(一)常态化监管机制。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信息中心负责,按照“日读网、月检查、季通报、年考核”的方式,对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二)考核评价机制。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情况已纳入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列为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县政府也已将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专项考核,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检查和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因负责维护的政府网站栏目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协同联动机制。县政府办公室要建立与县宣传、网信、编制、公安等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做好重大事项沟通、信息共享、问题处置工作;做好政府网站与相关媒体的工作沟通和协调联动,共同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相关工作,不断推进信息同源、联动发布,扩大传播力、影响力。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强化督办问责。县政府办公室将加大对县政府门户网站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按要求更新相关栏目内容、信息更新不及时不准确、问题整改不积极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镇和部门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十四条 在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开展的政府网站检查工作中,因个别单位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力,政府门户网站被认定为不合格网站或被点名批评的以及被媒体负面报道的涉及的责任单位,在迅速整改问题的同时,视情况采取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党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23号)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陇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办法》(陇政办发〔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