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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4-24 09:21:1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在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落实到位;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落实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保密审查、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公开形式是否丰富多样,重点是加强政府网站各单位栏目信息更新和政务新媒体建设情况,栏目规划科学,分类准确,内容充实,更新及时,政民互动参与率和回复率较高等情况。

(五)保障上一级政府网站内容情况。通过信息上报系统,经常、及时、准确、全面提供政府信息情况,完成上级安排的政府信息公开其它工作任务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依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及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细则,实行动态管理。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个等次,比例参照《陇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地检查。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采取网上检查和看现场、查资料、听汇报、座谈交流的形式进行。

(三)平时检查。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进行抽查,检查考核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形式多样性等情况,重点监测政府网站被考核单位栏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完成安排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情况;保障县政府网站栏目内容等情况。

(四)年终考核。年终通过网站监测、实地检查、汇总统计上报信息、完成其它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五)重点考核。主要指本年度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六)全面考核。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实地检查情况、平时检查情况、社会评议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投诉受理情况以及受上级表彰奖励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七)评定等次。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为一类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为四类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