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镇、县政府各部门的评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评议根据内容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八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四)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其它需要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九条 社会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作社会评议实施方案及测评表;
(二)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三)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四)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
第十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县政府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