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职工医保?
答:职工医保也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参加工作之后,用人单位给员工统一缴纳的医疗保险。单位出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每月都会缴纳一次。
2.单位和个人每月按照什么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 答: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大病互助基金每人每月15元,其中,单位缴纳5元,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10元。大病互助基金随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同时缴纳。 3.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有没有上限和下限? 答: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4.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怎样划拨? 答: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从2023年1月起退休职工每月定额划拨70元。 5.已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医保退休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城镇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到我市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病互助基金,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办理退休、退职年度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补费),从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原单位未缴纳职工医保,还能不能补缴?如何补缴? 答:职工因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照政策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经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后,允许用人单位以我市上年度岗平工资为基数的5%补缴应缴纳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划转个人账户,只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补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