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在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征求了相关单位及群众意见和建议。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结合相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
二、征求意见方式
(一)现场反映: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可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到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反馈意见。地址: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陇县环城东路42号),办公电话:0917-8636001;
(二)信函反映: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陇县环城东路42号,邮政编码:721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陇县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单位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馈的需注明反馈人姓名、电话、地址,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发送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xfwzsbcb@163.com;(反馈人需提供电子版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四)电话反映: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联系电话:0917-8636001(来电须说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单位、群众意见建议归纳整理情况
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内,收回《征求意见表》12份,入户征求意见869户,接受被征收群众当场反映意见建议14人次,电话咨询共计9次,书面反映建议2份,网站留言反映意见4件,电子邮箱接收意见2份,群众意见建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如何处置。
(二)关于补偿标准问题。
(三)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四)房产证面积比实际面积小,要求按实际面积计算。
(五)院内煤房等附属物补偿问题。
(六)附属物如何计算。
(七)过渡费标准问题。
(八)关于安置区域问题。
(九)奖励费标准问题。
四、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关于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如何处置。
采纳情况:
1.根据《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二章权属确认第九条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已同单元同户型其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又无参照房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测绘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测绘后确定房屋面积。
2.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无规划许可手续的被征收房屋,先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处理后,再予以补偿。
(二)关于补偿标准问题。
采纳情况:对被征收人的个人合法住宅房屋按照2400元/㎡进行补偿,是参考陇县南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陇县北贤巷及水银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办法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并为了维护稳定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同一标准及同一政策。如有异议可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关于院内煤房征收补偿问题:煤房符合国家住宅建筑标准的,可以计入征收补偿面积。
(三)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将方案第四部分安置方式第一段修改为“按照产权调换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的原则,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可在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中任选其一”;将第八部分第四项修改为“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2万元;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1万元;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0.5万元;超过40日以后不予奖励”;
(四)附属物如何计算。
采纳情况:对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煤房计算办法,是严格按照《陇县统一征地暂行办法(陇政发〔2011〕32号)》进行补偿。
(五)过渡费给的时间长短。
采纳情况: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过渡费,将严格按照《陇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中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逾期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自通知回迁之日起停发过渡费。
(六)关于安置区域问题
采纳情况:被征收人住宅可选择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地点为南岸玫瑰园对面,建设路南)。营业房位置为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段。
(七)奖励费标准问题
采纳情况:为保障被征收人利益,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性,我办对奖励标准进行了提高: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2万元;3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1万元;4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土地手续交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每户奖励0.5万元;超过40日以后不予奖励。
五、以下意见建议,不予采纳。
1.部分群众反映该范围不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项目是经2020年县发改局立项批复,2022年3月3日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宝鸡市申请替换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批复》陕建发〔2022〕39号),故不予采纳。
2.房屋结构不同,补偿标准也应该不同。(土木结构要与砖混结构区分对待。)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绝大多数为土坯房,少部分为砖混结构楼房,为了维护改造范围内多数被征迁户利益,房屋征收补偿时对房屋结构不做区分。不予采纳。
3.对房屋测量标准有意见。
该意见主要反映的是实际征收过程中面积确认的具体问题,补偿方案为原则性规定,不出现操作性办法。不予采纳。实际测量操作时,将严格按照《西大街农机修造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测量标准严格执行,被征收人若有异议,也可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测绘公司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