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动态监测帮扶。对符合纳入监测对象条件的农户由镇村初审后,上报县乡村振兴局逐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监测对象范围,适当简化认定程序。对因灾因疫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户,由镇村审核后上报,可先纳入后履行其他程序,严禁体外循环。对确定的监测对象,由镇村负责每户明确一名干部作为帮扶联系人,实行结对帮扶,制定并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监测对象风险不消除,帮扶责任不脱钩。
二、劳务输出扶持政策。对省外企业定点招聘的外出务工群体,协助用工企业做好“点对点”组织输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跨省务工脱贫人口,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承诺书,村级初审,镇级核查无异议后,县级落实跨省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500元。对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并实现首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凭有效劳动合同,落实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人);合法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稳定就业的,按照实际介绍就业人数,对职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500元/人)。
三、自主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劳动密集型社区工厂,吸纳劳动力不少于20人,其中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总用工人数1/3以上,经县级人社部门予以认定为社区工厂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水、电费按50%予以补贴(连续两年),场地租赁村级标准化生产用房或闲置房屋的费用每年补贴50%,场地自行租赁非村级建设标准化生产用房的,按实际生产加工使用面积租赁(其中低于每平方50元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核算,高于每平方50元标准的按每平方50元费用核算)的5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创办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请额度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对产生利息给予补贴。
四、提速实施帮扶项目。对促进乡村振兴示范村发展、特色产业发展和因灾受损修复方面,需要新增实施的项目,优先安排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并简化程序流程,及时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对具备开工条件的有效衔接资金项目,实行专班服务,优化工作程序,依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抓好项目设计、招投标、公告公示等前期工作,具备条件后迅速开工。
五、扶持帮扶经营主体。发挥就业帮扶基地、社区工厂等就业载体作用,落实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各项优惠政策。对认定为省市就业帮扶基地的经营主体,按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以后年度新增脱贫劳动力人数继续享受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各类实体经济组织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六、扩大优势产业规模。开展监测对象产业奖补工作,对有意愿、有能力发展产业的监测户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产业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其发展特色产业项目,增加群众收入,消除返贫风险。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将脱贫群众镶嵌到全产业链中,带动脱贫群众发展奶山羊、苹果、烤烟、中蜂等优势产业,增加脱贫群众生产经营性收入。
七、加大消费帮扶力度。多形式开展农特产品展销推介活动,积极联系农贸批发市场、大型超市、批发商等设立帮扶专柜,采取上门收购、定点采购、电商销售等方式,做好季节性农产品产销对接。用好苏陕协作、中央定点帮扶、“832”平台等,拓宽陇县农特产品销售渠道。对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消费帮扶馆,线上线下销售本县特色农产品的给予一定补助。
八、稳定村户利益联结。调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红比例,加大村集体提取公益公积金比例,在保障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的前提下,实现全民受益。采取差异化分红,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期间,经村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可对脱贫户、监测对象等困难群体倾斜支持。
九、实行惠农金融贷款。对因灾因疫影响,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脱贫户、监测户,经金融机构审核可调整还款方式、延长授信期限,可为其办理展期或转贷业务;对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且符合金融扶贫贷款条件的脱贫户,可办理续贷。对无能力偿还并满足我县制定的《陇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条件的,由县储备的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和承贷金融机构按照风险比例代偿。
十、帮扶力量下沉一线。县级领导靠前指挥,各帮扶单位下沉一线,各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全员到岗到位,做好常态化入户走访排查工作,及时摸清重点对象生产生活情况,针对性落实帮扶措施,帮助脱贫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防止返贫致贫。通过政务新媒体平台,宣讲政策、宣传典型、畅通信息,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坚定信心、增收致富。按照脱贫群众意愿,结合“能力提升”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精准培训,为拟转岗人员“充电输血”“积攒本钱”,提升脱贫劳力就业附加值和持续增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