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
1.报销范围:①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②诊疗项目: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X光、心电图、普通B超;③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
2.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9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筹基金支付4.5元。同一参保人一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医的,基金只支付一次诊疗费用。
3.基金支付比例、封顶线:参保居民在市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设起付线,按比例报销,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Ⅰ类共51种,Ⅱ类共3种。
Ⅰ类待遇标准:
II类待遇标准:
(三)城乡居民两病普通门诊报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鉴定标准,但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干预治疗的患者,可申请城乡居民两病普通门诊待遇。“两病”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两病”患者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300元,同时确诊为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限额为每人600元,一个年度结束后清零,不结转。“两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相关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60%。
1.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就诊区域 | 医院级别 | 起付线 (元) | 报销比例(%) |
省内、跨省 (异地备案) | 一级 | 300 (学生儿童:150) | 90 |
二级 | 600 (学生儿童:400) | 80 | |
三级 | 1500 (学生儿童:1000) | 65 | |
跨省 (转诊转院) | 2700 (学生儿童:1400) | 63 |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支付标准见下表:
(五)城乡居民生育报销。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内据实结算,超限额部分个人自付,限额标准为:顺产或不满32周早产,一级医疗机构72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840元;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80元、三级医疗机构3280元;怀孕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怀孕16周以下流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64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基金支付增加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