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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6-05 08:24:01 浏览次数:

(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报销。

1.报销范围:①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②诊疗项目: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X光、心电图、普通B超;③治疗费: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

2.一般诊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9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筹基金支付4.5元。同一参保人一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医的,基金只支付一次诊疗费用。

3.基金支付比例、封顶线:参保居民在市域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设起付线,按比例报销,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Ⅰ类共51种,Ⅱ类共3种。

Ⅰ类待遇标准:


II类待遇标准:

(三)城乡居民两病普通门诊报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鉴定标准,但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干预治疗的患者,可申请城乡居民两病普通门诊待遇。“两病”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年度内,“两病”患者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每人300元,同时确诊为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限额为每人600元,一个年度结束后清零,不结转。“两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相关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60%。

1.城乡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就诊区域

医院级别

起付线

(元)

报销比例(%)

省内、跨省

(异地备案)

一级

300

(学生儿童:150)

90

二级

600

(学生儿童:400)

80

三级

1500

(学生儿童:1000)

65

跨省

(转诊转院)


2700

(学生儿童:1400)

63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为1万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具体支付标准见下表:


(五)城乡居民生育报销。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内据实结算,超限额部分个人自付,限额标准为:顺产或不满32周早产,一级医疗机构72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840元;剖宫产,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80元、三级医疗机构3280元;怀孕16周以上或32周以下流产、引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1040元、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怀孕16周以下流产,一级医疗机构560元、二级医疗机构64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基金支付增加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