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物质帮助 | 县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 物质帮助 | 县人社局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县医保局 |
4 | 高龄津贴 | 为7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本县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5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 | 6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失能、高龄、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县 残 联 县财政局 |
7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的未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经认定的未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8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
9 | 最低生活保障 | 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 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0 | 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1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区)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需要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12 | 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 关爱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13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保障;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医保结算等医疗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6 | 流浪乞讨 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7 | 老年人健康 管理 | 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县卫健局 |
18 | 公共文化 服务 | 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益性文化单位向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艺演出活动、陈列展览活动、电影放映活动、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活动、阅读服务活动、艺术培训活动,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文旅局 |
19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乘坐公共汽电车等交通工具享受票价优惠。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交通 运输局 |
20 | 就医便利 服务 | 为老年人就医开设“绿色通道”。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卫健局 |
21 | 法律援助 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济困难的,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司法局 |
22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司法局 |
23 | 自愿随子女 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县公安局 |
24 | 子女护理假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落实老年人子女护理假。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子女 | 照护服务 | 县人社局 县卫健局 县民政局 |
25 | 养老服务 扶持项目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标准发放床位一次性补助。 |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 | 政策扶持 | 县民政局 |
26 |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 养老机构费用减免 | 政策扶持 | 县发改局 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