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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7-23 17:51:58 浏览次数:

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就业见习补贴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5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3、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民办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一次性补贴。

    4、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失败时,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或距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不足1年(含)的,可再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