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安全
1.对新建或改造提升的高标准农田,与新增粮食产能项目相结合,按照新建亩均1500元、示范提升亩均2500元标准,在国家和省市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配套;对高标准农田管护费用,在市级每亩2元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省市有关规定足额配套。
2.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集耕、种、管、收、加、销于一体的区域粮食农事服务中心,帮助申报市财政每个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补助,用于购置仓储、烘干和大型先进智能农机具等。
3.对农业抗旱应急灌溉,在市财政全额补助高扬程抽水电费、每年每亩10元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照每年每亩10元标准配套补助,由县水利局负责每年提出具体政策兑付方案,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核准补贴数额。灌区按照灌溉面积、井灌依据电力部门收费发票据实补贴,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4.对小麦条锈病早发区和易发区开展应急统防统治,在中省“一喷三防”专项资金和市财政每年每亩10元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每年每亩10元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县级补助资金由县农技中心(植保站)综合病害发生趋势、面积切块下达各镇,由各镇组织具体实施。
二、特色产业
5.以大型规模养殖场、种猪场、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重点,对能繁母猪存栏200头(含200头)以上且运行良好、正常生产的养殖企业,帮助申请市财政每年每头能繁母猪100元标准补贴,对能繁母猪存栏50头(含50头)以上、200头(不含)以下的养殖场,参照市级补贴标准由县财政按每头能繁母猪100元标准补助。
6.对实施老龄低效果园高接换优技术措施到位、苹果改造面积达到50亩(含5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包括村、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大户),县财政每亩给予800元一次性补助;对来陇县从事果品生产、果品深加工的外贸出口企业,优先支持进入陇县农特产品外贸物流工业园区,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先申报仓储物流扶持项目。同时根据企业投资规模采取县级果业专项“一事一议”按比例予以补贴。
7.对集中连片(整块)采取高接换优措施改造50亩以上,且成活率达到85%的核桃低产园的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大户),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对集中连片采取垦复扩盘、增施肥料、整形修剪等改造措施300亩以上的核桃低产园的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大户),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8.对各类经营主体建设农业仓储冷链物流设施的,争取享受产业衔接资金补助政策。
9.对集中连片新发展设施蔬菜2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帮助申报享受市级财政每亩5000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建设设施大棚、灌溉系统配套、蔬菜育苗、购置机械等;对集中连片新发展露地蔬菜3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帮助申请享受市财政每亩400元一次性补助,主要用于灌溉系统配套、蔬菜育苗、购置机械等。
10.对采购县域内生产或在基地内自行加工的香菇菌棒并在县内种植的经营主体,按当季实际新种植菌棒数,每棒给予0.3元的补助,每年每棚补助不高于2000元;对种植其他菌类的,根据实际种植情况,给予每平方米6元补助,每年每棚不高于1500元。
11.对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的中药材产业实行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补助,设立陇县中药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万元,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中药材龙头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发展。
12.支持林麝产业发展,对新建50只、100只以上规模圈舍的经营主体,分别帮助申报市财政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单次引进林麝种源50只以上的经营主体,帮助申报市财政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主体培育
13.对年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且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园区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帮助申报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14.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帮助申报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帮助申报市财政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当年认定的县级农业产业园的镇,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园的镇,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农业产业园的镇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全国美丽休闲乡村,帮助申报市财政每个获评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列入国家美丽休闲乡村拟推荐名录的村,帮助申报市财政每个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15.对创建为省级集体经济示范村的主体,帮助申报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列入省级集体经济示范村拟推荐名录的村,帮助申报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16.对当年获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当年获省级示范社的,县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当年获国家级示范合作社的,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牵头成立产业联合社、产业基地联盟且运行良好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补贴。对当年获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一次性补助2万元。同一个主体同年创建成功2个以上层次示范社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补一次。
四、品牌建设
17.支持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业展会、产销对接等活动。对由市级统一组织到市外省内的参展主体,在帮助申报市级财政每个每次给予3000元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000元补助。到省外参展的主体在帮助申报市级财政每个每次给予5000元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5000元补助;对由县级行业部门组织到市外省内的参展主体,县财政每个每次给予5000元补助,到省外参展的县财政每个每次给予1万元补助。
18.鼓励县域内从事特色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两品一标”产品认证登记。对当年取得绿色农产品认证的,在帮助申报享受市财政3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当年取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在帮助申报享受市财政5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当年获得地理标志登记的,在帮助申报享受市财政1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当年获得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企业,在帮助申报市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获证单位,帮助申报市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科技创新
19.支持陇县旱作农业、陇县奶山羊、陇县核桃、陇县奶牛4个试验基地申报享受市级财政每个基地每年50万元补助;支持苹果、食用菌、蜂蜜省级试验站建设,对已建成的省级试验站县财政每年每个给予30万元补助。
20.鼓励发展智慧农业、数字农业,建立大数据云平台,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环节数字化水平。根据经营主体投资规模和智能化程度给予不超过自筹资金3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金融支持
21.鼓励联农带农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贴息支持。
22.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对经营主体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照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