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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61069509/2024-12051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7-08 15:42:55
名称: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7-08 15:42:5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人民防空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是保护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战略需要,是维护战时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全县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县城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当期报建、当期审批、当期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原则实施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审批工作,不允许建设单位放在后期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前期经批准多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少建、不建、缓建人防工程或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

(二)防空地下室修建等级和面积。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按2、3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

5.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6.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2.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5.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技术的。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时,建设单位可报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经批准易地建设的,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收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收费标准。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8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5%—8%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收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7%—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6%—7%,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5%)。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3.对于国家出台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6)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7)非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予以免收,对盈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工程减半收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缓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二、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审查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一并审查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确保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

县住建局: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即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负责结建人防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对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审批,确保建设单位及时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县国动办(县人防办):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协调和督导落实有关任务,统筹推进人民防空重大规划、重要政策、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专项工程,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成人防工程日常管理、监督、指导,编制全县人民工程建设规划;开展建成人防工程管护宣传培训,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进行监管。

三、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联审联批制度

(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权限。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单建式人防工程,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单建式人防工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零星单建式人防工程,由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二)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制度。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实行联审联批和源头把关、全程管理制度。人防部门、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联审联批工作。

1.自然资源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要求时,应提出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功能要求,在审定民用建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要求。

2.建设单位在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前,应先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申报手 续,建设单位应依据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出具的《陇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预审意见书》及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修建面积、平时用途、战时用途等设计要求与地面工程设计方案一并进行设计,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其设计、施工、监理应同地面工程同时招标,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查承担民用工程业务单位资质时,应同时对相应的人防资质进行审查。

4.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结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审批要求,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由省人防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5.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落实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等制度。

6.行政审批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初步设计时,应将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专项技术审查作为必要审查条件。

7.行政审批部门在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完税证明,未缴纳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并办理,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人防部门配合进行。人防工程防护部分验收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合格,经过整改仍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9.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时,必须持人防部门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验收备案书》,否则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四、着力强化人防工程质量监管

(一)人防工程建设技术质量要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新建人防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由住建部门负责,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监督。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竣工备案制度,住建部门对建筑房屋建筑工程进行验收时,应牵头会同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同步验收。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县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结建人防工程验收备案书》,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四)人防工程业务资质管理。承担人防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该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县发改、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设备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超出资质标准和生产范围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县发改、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规范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审批。对违规干预或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