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品牌创建
1.对新创建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2.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3.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4.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二、整合宣传营销
5.实行“引客入陇”奖励,对一年内引带市外游客来陇县旅游达到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3万元的奖励,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一年内引进境外游客来陇县旅游达到5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万元的奖励。具体由各A级景区制定政策,奖励旅行社。
6.支持网红达人宣传陇县文旅资源,对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今日头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布宣传推介陇县文化旅游资源并符合意识形态的原创短视频作者,单条作品点赞量10万-20万次(含20万)一次性奖励2000元,点赞量20万-50万次(含50万)一次性奖励3000元,点赞量50万次以上一次性奖励5000元。
7.支持经营主体参加各类文化旅游展会,对由市级统一组织到市外省内参展的文旅企业主体,县财政每次给予3000元的补助,对到省外参展的文旅企业主体,县财政每次给予5000元的补助。
三、加大项目支持
8.把旅游助力乡村振兴作为重要支撑,在整合涉农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旅游项目资金,用于各景区、乡村旅游点的基础设施、标识系统、旅游厕所、特色民宿建设等短板弱项提升;县发改、财政、文旅部门积极争取中省预算内项目资金、地方专项债券、政策金融贷款支持文化和旅游项目发展。
四、力促产业融合
9.对重点文旅消费新业态、新场景建设项目,给予项目建设单位10—3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扶持资金;给予项目建设单位5万元的县级一次性扶持资金。
10.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基地和工业遗产旅游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11.对新列入全市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基地和工业遗产旅游基地拟推荐名录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创建单位3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建设补助。
12.对新认定为省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给予5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给予1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13.对新列入全市省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拟推荐名录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创建单位3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建设补助。
五、坚持文化赋能
14.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工坊,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评定为市级以上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工坊,给予3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建设补助。
15.对新列入全市国家级、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工坊拟推荐名录的,给予创建单位3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创建单位1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建设补助。
16.对重点非遗特色街区建设项目,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建设补助。
17.对在带动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特色品牌塑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重点非遗保护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补助资金;分别给予5万元的县级一次性补助资金。
18.对新发展的入库纳统规上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且落地见效新发展的文化企业,给予3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19.对以陇县历史文化新时代发展等为题材拍摄的,并取得放映许可上映的电影作品,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20.对以陇县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为题材编排并获得省级以上文艺大奖的戏曲剧目,给予5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补助奖励;对陇县籍作者撰写的以陇县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为题材出版发行、发表的长篇小说,给予3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六、做亮乡村旅游
21.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22.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特色名镇、乡村旅游示范村,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23.对新列入全市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单位拟推荐名录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创建单位5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建设补助。
24.对新列入全市等级旅游民宿拟推荐名录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每户1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建设补助。
七、加强人员培训
25.对获得全国高级、中级导游资格证并在我市从事专职导游工作的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并在我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的个人,给予1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26.对代表我市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国家级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省级奖项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对代表我县参加省级、市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省级奖项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市级奖项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27.对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发放市级传习补助资金3000元;每人每年发放县级传习补助资金1000元。
八、鼓励产品开发
28.对新认定的省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给予1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29.对新列入全市省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孵化基地拟推荐名录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建设补助;给予创建单位3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建设补助。
30.对新荣获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评比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奖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省级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九、推进智慧旅游
31.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智慧旅游信息化建设典型案例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32.对新建票务系统的景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提升服务品质
33.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给予5万元、3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
34.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元的市级一次性奖励;分别给予40万、10万元的县级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