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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审计局关于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8-01 17:00:09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的规定,我局成立审计组于2024年3月4日至4月7日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3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成立于1987年9月,是县公安局下属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承担1条省道,15条县乡道路和城区道路的治安巡逻任务和安全宣传及勘察处理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年度安全检验及部分农机安全,负责县内机动车注册登记、年检、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机动车辆驾驶证换证、补证和驾驶员人员体检,科目考试等业务。内设政秘股、交管股、车管所、法制信息中队、事故中队、城区中队、特堪中队、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关山中队、天成中队、东南中队11个股室。

  2023年收入总计5,815,260.00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925,060.00元,公安局拨款1,890,200.00元。 2023年总支出6,209,718.70元(不含固定资产折旧789,596.92元),支出大于收入394,458.70元使用财政代管专户结余资金。

  2023年12月底资产总额3,612,858.27元, 2023年12月底负债总额331,374.89元(为其他应付款)。2023年12月底净资产总额3,281,483.38元为累计盈余。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基本遵守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坚持“双审会签”制度,支出报销程序严格(所有支出单据在大队长和主管局长审核签字的基础上,执行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申报议题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3000元以上公用办案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局长审签,人员经费支出以及3000元以下的办案公用经费支出由政委审签)。2023年所有支出都通过银行或公务卡结算,无现金结算业务。会计核算符合《政府会计制度》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2023年财政收支情况,但在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方面仍存在问题。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要求县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予以整改。

  三、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未执行财政批复的预算项目,合计金额472,675.15元。

财政拨款收入3,925,060.00元,其中472,675.15元未执行财政批复的预算项目。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范了收支办理事项,要求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不得出现未列入预算,先行支出的问题。

(二)车辆管理不规范,车辆油料消耗未实行单车核算,实报实销。

2023年1-4月份车辆无加油支出,5月份车辆加油预付18,000.00元,8月份车辆加油预付9,000.00元,按车实际耗用支付10,207.68元。9月份以后每辆车凭发票和公务卡支付。

 审计指出问题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所有车辆油料消耗目前已全部实行实报实销,并建立规范的公务用车单车核算台账,据实登记,严控公务用车费用。

(三)漏记固定资产42,500.00元。

经核查2023年10月42号凭证反映,机关灶添置餐盘柜9个,单价1,480.00元,金额13,320.00元;无磁热风循环单门消毒柜1台,金额1,480.00元。2023年10月5号凭证反映,机关灶购置洗手盆带柜1个,金额1,200.00元。2023年10月59号凭证反映,更换新的红绿灯控制机价值26,500.00元,共计42,500.00元,未计入固定资产。

    对审计指出漏记的固定资产的问题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全部补记了固定资产,完善了财务资料。

(四)未按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

经核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活动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96,938.79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核算的有关规定,应计入“业务活动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会计科目核算。

审计指出问题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及时进行了整改,已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不合规支出11,603.28元。

经核查临聘人员1人工资由公安局发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缴纳4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不在同一单位,导致2023年不合规支出11,603.28元,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8,097.00元,失业保险单位缴费354.24元,医疗保险单位缴费3,050.88元,工伤保险单位缴费101.16元。

审计指出问题后,县公安局已补拨11,603.28元经费,弥补了不合规支出占用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