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团体组织: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采购工作,有效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全面抓好工程项目及物资采购领域招投标集中整治工作,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中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领域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责任制
(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范围。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涵盖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制定评审标准、确定评审方法、编制采购文件、适用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采购信息、确定选取评审专家方案、委派采购人代表、组织采购活动、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负责质疑答复、配合投诉及举报处理、签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项目档案管理等。采购人可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部分采购事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应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委托代理而转移。
(二)加强采购人内控管理。各采购人应健全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要求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档案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构建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二、严格依法采购,全面规范采购行为
(一)加强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部门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要做到应编尽编,提高预算编制质量。编制采购预算应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编制,不得自行设立采购品目,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超预算不采购、不超标准采购”的规定。
(二)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制定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采购需求描述应当详细客观、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
(三)加强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要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做好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预算单位在备案采购计划时需提供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后,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发布采购意向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四)严格采购预算确认。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预算由财政云推送至政府采购信息系统,预算单位予以确认,提交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属于非财政拨款的政府采购预算调剂,由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完成备案。
(五)加快采购计划备案执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备案采购计划,原则上在采购预算批复或下达后30日内完成备案。提高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和执行力,确保采购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六)合理确定项目期限。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
(七)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经陕西省政府采购平台注册、无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目录之内限额以上的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评审、确定采购结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宝鸡市公共资源中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在宝鸡市公共资源中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八)严格信息发布管理和采购文件审核。一方面,采购人要强化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审查工作,确保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提高采购透明度;同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文件审核把关,并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九)严格评审结果确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十)依法签订采购合同:进一步压缩采购合同签订周期,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十一)严格履约验收。采购人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完善项目验收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验收流程,把项目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将验收结果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如有违犯,依法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十二)严格档案管理。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或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归集,因故不能按期归集的,相关责任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归集档案。跨多个年度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按最后一次实施年度归集相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从结束采购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三、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一)、落实支持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部分面向中小企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
3、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将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评审价格优惠比例由原来的6%-10%提高至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
4、采购人应根据《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向中标企业宣传“政采贷”业务。
(二)、落实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为企业减负
1、取消采购文件收费。
2、鼓励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3、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四、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强化日常监督。
1、采购人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意识,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各环节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2、采购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3、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4、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踊跃揭露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采购监督机制。
(二)严格责任追究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严重违法和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陇县财政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