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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陇县烈士纪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公示

来源: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4-08-09 11:59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陇县烈士纪念园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陇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陇县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的批复》要求,现将陇县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公示如下:

一、保护名称:陇县烈士纪念园。

二、保护地址:城关镇店子村塬子头。

三、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范围:陇县烈士纪念园位于城关镇店子村原子头,占地4231.53平方米(详情见附件)。保护范围为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界址点连线为界,东:J9-J10连线为界;南:J10-J11连线为界;西:J11-J6连线为界;北:J6-J9连线为界。

东侧以9号界桩(X:3864313.741,Y:36393254.441)、10号界桩(X:3864252.036,Y:36393195.133)为界。

南侧以10号界桩(X:3864252.036,Y:36393195.133)、11号界桩(X:3864284.102,Y:36393162.971)为界。

西侧以11号界桩(X:3864284.102,Y:36393162.971)、12号界桩(X:3864296.328,Y:36393171.186)、13号界桩(X:3864297.085,Y:36393171.798)、14号界桩(X:3864303.048,Y:36393176.396)、15号界桩(X:3864307.722,Y:36393179.715)、16号界桩(X:3864313.643,Y:36393185.381)、17号界桩(X:3864316.075,Y:36393186.857)、1号界桩(X:3864319.127,Y:36393187.949)、2号界桩(X:3864327.098,Y:36393190.743)、3号界桩(X:3864330.199,Y:36393191.490)、4号界桩(X:3864330.533,Y:36393193.583)、5号界桩(X:3864330.854,Y:36393198.898)和6号界桩(X:3864348.382,Y:36393212.221)为界。

北侧以6号界桩(X:3864348.382,Y:36393212.221)、7号界桩(X:3864334.430,Y:36393229.182)、8号界桩(X:3864325.739,Y:36393239.899)、9号界桩(X:3864313.741,Y:36393254.441 )为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0917-4605598   联系人:严伟晨

办公地址: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附件:陇县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平面图.pdf


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8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