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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陇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9-10 16:49:59 浏览次数: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陇政办函〔2024〕37号).pdf

陇政办202437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陇县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重新修订的《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 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6日 



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有序高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促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确保在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能及时、有效地实施应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陇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陇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妥善安置。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以防为主,防抢救结合。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突发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4)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突发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1.5 预案体系

《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陇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各类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负有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县直有关部门依据《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及行业特点,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

(3)各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与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县人武部部长

指 挥 长:县政府办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含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陇县火车站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对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可进行调整。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日常值班电话:0917-4601208),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筹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了解和掌握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与有关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组织对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指挥协调各种抢险抢修行动;组织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执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2.2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陇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落实总指挥的工作安排;指导协调各有关镇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做好日常防御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陇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2.3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工作。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被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汇总灾情信息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灾害发生地的基础地质、基础测绘等数据,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为地质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调被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工信局:负责统一协调安排抢险救灾用电,保障抢险救灾过程中的电力供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用。

县住建局:指导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损毁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警和处置救援过程中的水情监测、分析、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水情、汛情监测信息,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被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抢修被损毁的县镇村道路及其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县镇村道路正常运行;保障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车辆运力,保障应急救援物资、队伍运送和人员紧急转移需要。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清除重大障碍。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应急储备粮食、食用油和煤、电、气等应急物资的协调调运;根据灾害程度,负责向上争取受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计划和灾后重建计划,协调指导有关镇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为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与县自然资源局会商,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县文旅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被损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生产和恢复被损毁农业设施的修复。

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急救,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以及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视情况需要派出县级医学救援和疫情防控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指挥民兵应急力量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指挥全县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工作。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共同承担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县电力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陇县火车站: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等的运送,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损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群众撤离避让,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保障。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建设。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3 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根据地质灾害应急需要从相关地质灾害专家库中抽取,主要职责是:

(1)承担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决策的技术咨询;

(2)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2.4 县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监测研判组、抢险救援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指挥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武警中队、县文旅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做好灾情和救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协调当地政府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完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指导灾害周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局及专业救援队伍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衔接、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工作,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

(4)治安管理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武警中队。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重要目标的保卫,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散布传播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5)设施恢复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火车站、县电力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公共设施。

(6)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疾控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

(7)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关资金、物资保障;组织协调生产、调集、转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8)安置救助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9)宣传报到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文旅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处置和救援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救灾进展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5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镇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情险情分级响应要求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突发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巡查检查。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进行突发地质灾害趋势分析预测,指导做好全县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风险分析与评估。

3.1.2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突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每年冻融期及汛期前,应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处突发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风险区,并予以公告,在风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避险场所。

3.1.3 其他预防措施

(1)属地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针对突发地质灾害易发区发放“突发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突发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明白卡详细记录监测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撤离路线、安置地点。通过“突发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的发放让灾害点群众提早知道、提早预防。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属地政府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突发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的人员,组织受灾害威胁单位和人员按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及应急工作。

(2)属地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及的村干部和监测人员提出要求,要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3.2 预报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要建立健全陇县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实现县、镇各级政府群测群防、上下联动,气象、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建立健全长效合作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覆盖全县的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险情、灾情和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及风险等级等。

其中,四级(蓝色)预警是指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三级(黄色)预警是指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二级(橙色)预警是指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一级(红色)预警是指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3预防预警信息研判及信息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结合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的降水、河道流量、气温、地震等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预测。与自然资源部门、气象部门进行会商研判,联合发布《陇县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电视天气预报栏目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域内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报预警信息。建立直达基层责任人的“叫应机制”,责任人到岗就位,组织人员的转移、抢险救援等工作。

3.2.4 预警行动

预警响应由应急、自然资源、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级别确定。

(1)蓝色预警行动。气象、水利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加大预警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和相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行动。气象、水利及相关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动态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加强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行动。气象、水利及相关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转移避险。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加强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行动。气象、水利及相关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动态会商研判突发地质灾害趋势,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随时准备抢险救援。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3.2.5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 

出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后,险情发生地镇政府应立即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汇报险情信息,县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基本特征、危害程度、稳定性、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分析研判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级别,并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及时按程序向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告。镇政府根据险情实际和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开展应对工作,组织转移群众撤离、避险疏散,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应急部门统一负责,遵循“有灾必报、归口管理”的原则,遇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单位。尤其对重特大灾害事故和敏感事件,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况紧急时,应急管理部门在逐级报送的同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信息报告时效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镇政府应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2)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镇政府应1小时内速报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局于12小时内速报省应急管理厅。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3)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镇政府应及时速报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局于6小时内速报省应急管理厅,以后每24小时向应急管理厅、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省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4)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镇政府应1小时内及时速报市应急管理局,县局在4小时速报省应急管理厅,以后每24小时向应急管理厅、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委托市应急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5)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应急管理部。

4.1.3 速报

灾害发生地属地政府应及时将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部门、自然资源在接报险情、灾情信息后,应互相通报,并逐级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涉及人员伤亡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属地政府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逐级上报,必要时也可以越级上报。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属地政府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接逐级上报。发生一般地质灾时,属地政府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人数、初判经济损失、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1.4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及应对处置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续报和终报工作。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处置过程中,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全面细致掌握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第一时间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扩大响应需求等。

4.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镇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险情、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先期处置,同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处置;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同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受灾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针对涉及跨县区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报请市政府统筹协调,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当突发地质灾害超出当地政府应对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请求,在上级政府的领导或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应急响应措施

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同时,报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同时,报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同时,报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市级预案。

(1)县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后,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下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①灾情报告。立即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②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③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生活物资,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④收集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分级分部门汇总人员伤亡、房屋倒塌、设施损毁、经济损失等灾情信息,综合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开展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研究应对处置措施。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

⑤综合研判。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综合分析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开展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全面了解掌握灾情,研究应对处置措施。

⑥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要,协调调度有关救援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⑦实施交通管制。对通往灾区的主要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救灾物资车辆和转送危重伤员、受灾群众车辆进出灾区,分流非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入灾区。

⑧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灾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等医疗物资的调度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⑨维护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⑩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⑪加强新闻宣传。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对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⑫灾情核查与统计。开展灾情核查,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统计。

⑬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地区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影响,开展救灾救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县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中断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③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后,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先期处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并报请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具体措施参照陇县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基础设施维护抢修、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3)县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③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参照县级突发地质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基础设施维护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视灾情、险情情况,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帮助开展应急处置,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

当突发地质灾害超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上一级应急响应,同时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③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后,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视灾情、险情情况,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帮助开展应急处置,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

当突发地质灾害超出县委、县政府应对能力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4 转移避险安置 

4.4.1 避险转移安置原则

避险转移是突发地质灾害防御的重要措施,属地政府为避险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的责任主体。要坚持“避险为要”,按照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以集体避险转移与个人自主避险相结合。情况紧急时,转移责任人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

4.4.2 避险转移安置对象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明确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同时查访掌握汛期重点时段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旅游、务工、探亲等流动人群,确保情况紧急时应转尽转、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4.4.3 避险转移路线

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提前制定好避险转移路线。转移路线要避开跨河、跨溪或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的区域。将拟定的避险转移路线、安置点和突发地质灾害隐患信息制作警示标识牌,设置在醒目位置。 

4.4.4 安置地点和方式

安置点应选择不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区域内,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来确定。可采取就近安置、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引导转移群众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租住宾馆、搭建帐篷等。及时对转移安置的群众进行登记,妥善解决安置人员的饮食起居。

4.4.5 结束避险转移安置 

突发地质灾害预警响应结束后,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危除险,并对原划定危险区域内的道路、房屋及其它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可以安全返回的,有序组织群众返回。 

4.5 响应终止

当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处置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对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做好现场消毒、疫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程序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镇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突发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镇政府及相关专家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备案。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政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5.3 恢复重建

5.3.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要配合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编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县政府的部署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县政府应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6 保障措施

6.1应急技术保障

应急部门要建立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

6.2 队伍保障

县政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3 物资装备保障

县、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所需监测预警、应急通信、工程抢险、生活救助、人员防护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

6.4 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必要时县政府可请求市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6.5 通信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通信畅通。

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镇农村发展总体规划,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平灾结合、资源共享,遇到重大险情、灾情时,做到既能迅速疏散受灾群众、又便于有序安置灾民。

6.7 医疗救援保障

县卫健局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全县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切实提高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8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陇县火车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6.9 治安保障 

治安保卫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10 监督检查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教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级预案,建立预案评估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1 宣传培训

县、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2.2 预案演练

县、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地质灾害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县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群发性地质灾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段内,同一主要致灾因素(一般指降雨或者地震)引发的多处(起)或多种地质灾害。

直接经济损失:指突发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产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3 预案解释

本应急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